台灣員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服務
建立職工福利基金的規劃; 職工福利基金之籌組; 職工福利基金的成立會議;勞動局申報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開設銀行戶口;職工福利基金的税务證號申请 ;福委會每月營運作業處理;年度申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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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C-EWF-PLN 建立職工福利基金的規劃
*對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進行現場面試,瞭解你目前的福利情況 *員工福利委員會(EWC)根據《臺灣員工福利法》起草年度工作計畫。
*員工福利預算草案基於上述工作年度計畫。
LRC-EWF-PRE 職工福利會之籌組
• 擬定組織章程、年度工作計畫及其經費預算
• 擬定選舉辦法,並推選委員/幹事,成立福委會
• 委員/幹事講習,並互選出主委/副主委,以及作出成立會議通知
LRC-EWF-SUM 職工福利會的召開成立會議
*協助主任委員召開成立會議,討論通過組織章程與選舉辦法、以及年度計畫與預算 *協助各業務負責委員,討論確認各項業務管理辦法及特定專案計畫
LRC-EWF-LBA 職工福利會的籌設申請
*辦理勞動局籌備申請 *辦理勞動局設立申請
LRC-EWF-BAO 職工福利基金開設銀行戶口
*我們將幫助銀行開立專門用途的賬戶,以持有員工福利委員會(EWC)所擁有的員工福利基金。
LRC-EWF-TID 職工福利基金的税务證號申请
*辦理國稅局統一編號
*辦理福利金(資本額提撥部分)存入銀行,取得存款開戶證明 *辦理勞動局核備,並取得福委會登記證
LRC-EWF-MOP 福委會每月營運作業處理
*協助福利金提撥與支付及其會計帳務處理 *協助召開每月福委會議,並辦理例行業務及專案活動 Edit 7
LRC-EWF-AFP 年度預(決)算及所得稅申報
* 每年12月擬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請勞動局核備
* 每年第1季擬具年度工作計畫辦理及決算,報請勞動局備查 * 每年1月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以及5月辦理結算申報
A1:50人以上。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A2:不一定。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業。據此,分公司如屬資本額併總公司資本額者,可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分公司如屬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公司,而有獨立資本額者,可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A3: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
A4: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2日台80勞福1字第19701號函:『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其原旨意在鼓勵各事業單位成立職工福利事業、積極照顧職工福利。既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因大量裁員至現有職工人數未達七人,可核定暫停職權運作。而由職工推選代表一人會同雇主保管運用職工福利金繼續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A5:否,無強制提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1至百分之5。據此,事業單位增資部分,尚無強制提撥。
A6: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5。惟事業單位如為考量減輕職工經濟負擔,自行吸收職工薪津內應扣之福利金,該項提撥之福利金仍應以職工薪資列帳。
A7:否。內政部41年1月3日臺內勞第9309號:「查廠礦或其他企業組織職工,僅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按月於薪津內扣百分之○.五為其享受各項福利之應盡義務,如職工因故離職自不應退還。」
A8: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6日台80勞福1字第15538號函:「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A9:不一定,視該禮券「是否以換領貨品為限」而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勞福1字第 0930035514 號令規定,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故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以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因提貨券係以換領貨品為限得不視為現金,惟如郵政禮券因可兌領現金,則視同發放現金。
A10:可,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得購買有價證券,但限職工福利委員會已登記「財團法人」者。詳細內容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勞福1字第0950111310號令。
A11: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月19日台87勞福1字第001356號函:「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A12: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請參照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
A13: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請參照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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